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是否需要给予补偿?
导 语
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2018年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得知,今年1至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同比增长15.3%,由此可见员工的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以致劳动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仲裁的十大典型案例中,调整岗位就是其中一例,这也是企业最容易发生争议的事情。经常有HR伙伴会问我:“张老师,公司调整岗位,员工不同意,是否需要给予赔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大家理所当然的认为,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就不能变更劳动合同,也就不能调整岗位。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定要看公司变更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合理合法就可以调整;如果不合理也不合法,就不能调整。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北京十大仲裁案例之一
案情回放:
岗位约定
孙某为某模具公司员工,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合同中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孙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岗位调整原因
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2016年7月,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模具公司将各部门担当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财务部管理。
沟通协商调岗
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
提起仲裁
2017年1月,孙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具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在原岗位及原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孙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等,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模具公司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调整时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并给出几个方案供其选择,其中包括原工作地点的其他岗位,但均遭到拒绝。
调整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某原先的岗位均属于从事后台或辅助工作,该岗位调整本身对孙某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
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孙某完全能够胜任新的岗位;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亦同样位于北京城区,且处于商业繁华区域,公共交通系统较为便利,虽然较之前上下班时间有所增加,但不足以认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裁决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工作岗位和地点并非完全不可变更,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进行调整,劳动者应该接受。
案例二:咨询案例
咨询案件回放:
任职岗位
这是我的一个学员,在某机械设备公司工作4年,任公司人事专员。
公司调整岗位
公司以组织结构发生变化为由,在会上宣布人员调岗事宜,将其调整到仓库任仓管一职,该职位需要收货以及整理仓库等。
提出不接受调岗的理由
因为公司的产品皆为重金属,且要整理大型机头,而该学员为女性,身高只有1.4米(原仓管为男性),所以该学员邮件和公司说明无法胜任此岗位要求,但说明愿意接受公司其他岗位的安排。
情况了解
我与学员沟通中了解到,她的工作由公司新来的销售助理接替。公司之所以调她去做仓管,就是因为觉得她不能胜任人事这个岗位,另外公司也在调整其他人员的岗位,所以就以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为由而给其调整了岗位。
解决方案
当我了解了整个情况后,我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就是先与公司沟通协商,看能否继续留在原岗位,如果不行,看是否能够调整到其他可以胜任的岗位(她自己本身也知道在人事工作上达不到公司要求)。
第二个方案就是如果无法调整到其他可以胜任的岗位,与公司协商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再去仲裁。一般情况下我不建议直接去仲裁,要先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最终结果
当该学员与公司沟通协商时,公司承认调整其到仓管岗位实属考虑不周,但也认为其确实不胜任人事这个岗位,念及她是公司一名老员工,所以首先考虑调岗,最终与公司协商后达成一致,调整到其他岗位。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调整员工岗位,员工因各种因素确实无法胜任,与员工原来的工作性质也不一样,并不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员工是可以拒绝的。
结 语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或歧视性。
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无不合理的变化、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生活无明显不利的影响或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等。如果上述调整符合合法性及合理性要求,则劳动者应当接受。
当公司给员工调整岗位时,先要看看是否合理合法,案例一的调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员工要接受,如果不接受不需要给予补偿。案例二的调岗不合理合法,所以员工可以拒绝,如果员工拒绝,公司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上述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给予员工调岗,如果员工不同意,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需要给予补偿,而是有前提条件的。